(六)施工企业依据选用合作、联合经营、个体承包等方法或之名,马上或变向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转到其他公司或自己建筑施工的;
(六)施工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施工企业依据选用合作、联合经营、个体承包等方法或之名,马上或变向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转到其他公司或自己建筑施工的;
(七)专业建筑项目的发包单位并并不是该建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企业的,但施工企业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之外;
(七)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管理办法》提升了三种具体违法分包的状况,并提高第二款,规定“协同建筑工程承包”中的违法分包行为。
(八)专业工作中的发包单位并并不是该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的;
(九)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正中间没有工程进度款支付款关系,或者施工企业收到应收款后又将应收款转拔款其他公司和自己,又不能进行合理描述并提供原料确认的。
两个以上的公司组成协同建筑工程承包,在协同职责权限合同书中服务承诺或者在最新项目实际实行整个过程中,协同一方不进行建筑施工也未对建筑施工活动进行协调工作的,并且向协同其他方扣减附加费或者其他相仿花销的,看作协同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协同其他方。
证书挂靠
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属于证书挂靠:
(一)没有企业资质证书的公司或自己应用其他建筑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工程承包新项目的;
(二)有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相互之间应用企业资质证书工程承包新项目的,包括公司企业资质等级低的应用公司企业资质等级高的,公司企业资质等级高的应用公司企业资质等级低的,一样公司企业资质等级相互之间应用的;
(三)本方式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状况,有证据确认属于证书挂靠的。
(四)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并并不是该建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企业的,但施工企业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之外;
《试行管理办法》中证书挂靠的第(三)、(五)、(六)、(七)项状况划归了《管理办法》中违法分包的状况中。
(五)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并并不是该建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施工企业或专业分包公司的;
(五)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施工工地驻派的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者、安全工作责任者中一人以上与建筑企业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书,或没有建立劳动者报酬或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正中间没有工程进度款支付款关系,或者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上标明的公司与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明的施工企业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描述并提供原料确认的;